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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  赔偿问题

医疗期满  赔偿问题 本人去年12月患上空洞型肺结核(生病前算上周末连续6个月超过50个小时加班  至少有3个月有超过100小时加班),现在医疗期满,但病情未达到公司和苏州疾病控制中心规定的空洞闭合条件,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我上班。想和我协商解除合同??  请问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符不符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中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那就是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付首伟(江苏)
提问时间:2012-05-16 13:2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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