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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待遇问题
关于工伤待遇问题 您好蔡律师,我是因学校领导安排,在2009年11月21日为镇举办的体育运动会开幕式的球操排练时把脚踝拉伤的,当时脚踝就红肿疼痛,2009年11月22日又是一次高强度的排练,脚踝肿痛更加厉害。完后到了学校又上了4天班,可疼痛难忍所以调休请假了17天,在还没完全康复时又去学校上班,在休息的时间里,我没开病历卡,只买了药物治疗,现在开学了,我脚肿好了,可脚踝处还是疼痛难忍。所以在2010年2月24日去南汇中心医院就诊,医生说是脚踝关节软组织受伤,到今天治疗还在进行中,这学期又面临从老师岗位转岗至保育员,现在脚踝处疼痛不止,不能正常工作,跟学校报销医药费,学校不许报销。请问蔡律师,我这样算工伤吗?如果申请工伤能被批准吗?如果批准后能留职带薪吗? 急需您的回答,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oyoyo(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0-03-13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