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留用地及回建地的补偿问题。
关于留用地及回建地的补偿问题。 早在一九九六年,政府为扩大市政建设,成立了北环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即今八达西路),由当时的县委付书记毛绍烈任指挥长,并会同八步镇政府在我拱桥村第20组征用集体土地24.966亩,拆除村民房屋三幢(占地面积299平方),按当时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征用集体土地按8%给农民留用,拆除民房建筑,按实际占地面积补偿建筑用地。指挥部及八步镇政府也曾作出决定,承诺在指定地点限时兑现,否则指挥部负责补偿损失,然而这二份盖有公章大印的公文竟成几张废纸,在这以后,我20组村民曾多次书面或口头反映要求解决,但就是不能兑现,似此政府如何能取信于民。至今16年。未有答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UU1442()
提问时间:2012-05-10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