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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咨询

关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咨询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本人于2010年9月,进入现公司采购部工作,进公司时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由于本人为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主动提出到重庆XX大学进修学习,为此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进修协议。进修费用由公司承担,并约定服务期5年。
    但从进公司到现在公司都未给我们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注:公司只给约20人缴纳了保险,其余约500人都未缴纳保险)。曾有员工找到公司老板理论,老板却以公司不能盈利为由拒绝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现有几个不明白的地方特向你们咨询:
    1、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如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之前签订的进修协议还继续生效吗?
    2、请问:如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让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3、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该如何处理呢?
    4、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取得哪些证据?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tang17……(重庆-壁山)
提问时间:2012-05-08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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