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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拖欠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

关于拖欠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 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固定工资1500元/月。2012年2月13日到2012年3月15日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月17日下午周五请假半天,2月26日 周日请假1天,3月3日周六安排休息1天,3月11日周日调休1天,共计3.5天。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8:00-12:00 13:00-5:30,即为八个半小时工作制,多出劳动法规定的半个小时应支付1.5倍加班费。公司休息日未按劳动法规定双休,周六日上班时间请求支付加班费,入职一个月零三天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其支付超一个月未签订合同的三天工作时间付双倍工资。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三个工作日内结清申请人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应得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497781……(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5-0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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