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问如何理解《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中关于第九条假期工资的约定问题
请问如何理解《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中关于第九条假期工资的约定问题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条文中所指出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是指“有约定劳动报酬”还是“有约定假期工资”?
现在公司咬文嚼字说认为条文中提到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是指“有约定假期工资”,由于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只是合同工资,没有约定过假期工资,因此公司认为应该按照第三点来发放假期工资,即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公司默认为:无任何假期工资的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该如何应对?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onopa……(上海)
提问时间:2012-05-03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