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改制企业遗留下来的问题
改制企业遗留下来的问题 我原来是国营企业的职工(工作至今已经二十四年了),后来被别的公司给兼并了,再后来企业就改制了,这之前,我们一直是固定的职工,合同都是长期的,当时企业改制的时候,解除了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支付任何的补偿给职工。只是和我们重新签定了一份五年的劳动合同。
去年,我们的合同到期了,我们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不与我们签定,就终止了我们的劳动合同,而给我们的补偿是,改制前不管你干了多少年,最多就给十二个月的,改制的这五年就给两个月的补偿。
现在,我们认为企业是违法终止了我们的劳动合同,我们要求企业赔偿我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两倍的补偿赔偿给我们。
现在,单位不承认我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是连续的。
1、辽政发[2001]25号《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第四项;
2、大连市政府[2003]36号《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3、辽劳社发[2006]2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第一项第(一)款第4条;
以上规定:
(1)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职工因原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限;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以上的规定,明显我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是连续的。
我们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反映,“国家、省政府都有文件规定”,单位为什么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信访的负责人告诉我们,我们市里有规定,不执行国家、省政府的。这种说法对吗?
我们让他给我们解释一下文件,他说他没有这个义务!并且说,如果你们觉得企业不对,你们就去仲裁!请问:他这样回答对吗?
我们真的是很无耐,开始的时候我们也想打官司的,不说单位还好,都说你们企业不对,你们肯定会赢的,后来听说单位名后,当地律师都没有接我们案子的,都说你们企业的老总太利害了,你们是告不赢的!现在是找政府,政府不管,打官司,又打不赢,有谁能给我们出个好主意!我们在这里先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和谐2010(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0-03-07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