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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某公司从2016年4月28日到9月23日工作止,差一个星期左右就够5个月的工作期限了
您好,我在某公司从2016年4月28日到9月23日工作止,差一个星期左右就够5个月的工作期限了 您好,我在某公司从2016年4月28日到9月23日工作止,差一个星期左右就够5个月的工作期限了。但是在这个工作期间,公司说我本人有3个月的实习期,并且出了实习期以后会给涨工资,可是我出了实习期,也没有给我涨,并且我感觉到这个公司不好,所以在2016年9月23日就不干了。期间也没有签劳动合同,而且现在公司也不愿支付我9月份18天的工资。而且还和我索要之前中秋节公司给发放的员工福利,超市购物卡。并且还说,我在打辞职报告以后得一个星期交接工作,不给我支付相应的工资,说是没钱,我一下从9月份的18天扣成了11天的上班时间,日工资是按没出实习期的一天50算,所以扣除7天以后我还剩550元,可是公司说我之前有张购物卡没还给公司,所以没经我同意,就从剩下的这550元里边扣了300的购物卡钱,,还剩250元,但是250元也不愿意给我,因私人原因,赌气不想给。所以,我想问您两个问题,一个是购物卡作为员工福利,应该和工资论为一样的吗?就算我事后不干了,应该从工资里扣除我的员工福利这一项吗?还有就是国家有规定,员工在交接工作的一个星期没有工资吗?应该扣除吗?而且因私人原因,不想给钱?这么多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前提是没有劳动合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16-11-03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