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欺诈行为的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之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你把自己上一次的工作时间多写了4个月,工作时间的长短只能算是公司对你考察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公司不可能仅看你的工作时间就决定录用你,因此公司不能仅凭这一条就以欺诈公司的名义扣你的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请求双倍支付工资。
欺诈是故意的行为,如果你不是故意的,不构成欺诈,和老板说明情况,应当是能够得到谅解的。
除非是在试用期内发现 不能作出对你不利的处理
由于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考虑索赔双倍工资。
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单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