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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太远不愿去,可否不去并要求一年一月赔偿?

工厂搬迁,太远不愿去,可否不去并要求一年一月赔偿? 我2003年进了一港资厂,公司2006年3月才开始与我签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后于2009年3月续签了2年的合同,2011年3月以另外一个公司名(与前公司同一法人,同一地址,同一电话)又续签了2年。现公司已卖了土地及厂房,想搬去另外一个管理区,由于家在这边,如果我们不想搬可否不去,并且要求公司按一年一月给予赔偿金呢?

且2003-2005年未签合同时段是否仍有双倍之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omash……(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2-04-18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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