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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我应得到哪些合理的补偿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我应得到哪些合理的补偿 我是2004年6月21日进入公司的,到2008年9月18日间,只断断续续签过劳务协议,期间没有年假,没有上任何保险。从2008年9月19日签了劳动合同,有两个月的试用期,就是保险从11月才开始上,2009年有一天的年假,2010年有5天的年假。在2010年2月26日,公司的人事总监通过集体开会的形式(没有正式的书面通知),通告我所在部门职员,说把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外包给专业公司做,为我们寻了他的合作伙伴做为安置公司(但公司的办公地址在密云),与我们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承诺付3月份的工资。请问,我这种情况能获得哪些合理的补偿,各个部分应该怎么计算。如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税后)为1500元,我能获得多少补偿金。如果是我主动离职,又有哪些补偿。我去新公司与不去新公司又有什么差别。
注,我很急,因为公司让我们在下周四去解决问题。我所在部门有30多人,只是入职时间有差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qnchu……(北京)
提问时间:2010-02-27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