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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经营问题辞退了近200人,我是最后离开的几个人之一。公司以需要我协助遗留业务的名义

因公司经营问题辞退了近200人,我是最后离开的几个人之一。公司以需要我协助遗留业务的名义 因公司经营问题辞退了近200人,我是最后离开的几个人之一。公司以需要我协助遗留业务的名义,在我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里加入了“没有具体给予补偿期限的条款”,即:待处理完某业务等事项后,支付我补偿金及代通金。请问退工协议里加入附加条件的协议合法吗?(相关遗留业务没有一分钱是从我手里付出去的,我也是后期负责给这个业务”擦屁股”,离开的总经理、副总等主管人员都退工了,我成了替罪羊!)
另外,此退工补偿已经两年没给我了,我催要多次,公司主管人员一直推辞不给!最初说业务进入法律催款环节就给我补偿,到后来直接说公司资金紧张,再到要问一问集团领导……目前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不给我退工补偿金。我该如何维权?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张伟(山西-临汾)
提问时间:2016-10-24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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