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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下的房产问题

新婚姻法下的房产问题 某男性朋友结婚前随同他的母亲一起前往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处住宅,总房款为77万,当时首付了24万,其余款项准备办理组合贷款(公积金+商贷)。但由于开发公司等方面原因,一直未办理余款的贷款手续。
    买房的次月就同女友结婚了,结婚后第四个月的时候,接到房地产公司的电话,通知尽快去公积金中心办理组合贷款的手续,并要求夫妻双方在公积金申请及商贷申请(共同还款人)中签字。男方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女方却一直无正式工作,并无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在办理手续期间属于失业状态,故女方签字盖章处全部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盖章。俩人总共办理的组合贷款数额为37万(公积金27万+商贷10万)。余下16万的房款,男方随其母亲再次前往开发公司,以预付款的方式将其补上(首付款合计40万)。
    近日,男方的母亲提出由小夫妻二人共同承担10万元商贷,此10万元以每月1000元的方式交由男方的母亲,由男方的母亲转还。
    现在想请问,如果在这套房上,女方享有的是什么权益呢?如果如男方的母亲代为转还商贷的话,在法律上还属于是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avend……(安徽-马鞍山)
提问时间:2012-04-10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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