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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仲裁书的事实与理由这样写还需怎样改动和能否得到3个月的差额赔偿

仲裁书的事实与理由这样写还需怎样改动和能否得到3个月的差额赔偿 本人与2007年10月19日在某某公司任职,于2011年11月续签了一份至2015年10月31日为期四年的合同。在续签后的一个月既2011年12月底公司因我2011年的业务考核分达到公司的规定导致停岗半个月,然后在没有协商的前提下强制把我原来的工作岗位调配给别的同事,。并告知我以后由原来的岗位(2011年的平均工资为6400多)调去一个工作难度大、区域大、业务少的岗位上,由于合同的工资是按照业务量进行提成的。故工资会比原工作岗位要低好多,所以没有接受公司的安排。经多次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却以本人不签订“安排表”为由,拒绝安排工作岗位。安排表当中明确一条是“本人表示同意并且接受上述工作”由于安排表存在“霸王条款”故没签名。公司剥夺我劳动条件已达3个月(2012年1月-4月)。在这3个月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压力。
  在公司“软裁员”的行为下,确认公司对我存有针对性的处罚。
第一、公司根据业务管理规定对我进行处罚,然而达到公司调岗的远不止本人,公司却没有对相应需要调岗的同事进行处罚。
第二、本人在2011年1月-10月就已经达到公司所谓的转岗条件,在期间并没有收到提醒函或警告,并于2011年11月续签新合同。在签合同时并没告知将要调岗,而是在签订合同后才进行的处罚,存有一定的欺诈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委,望依法支持诉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a098……(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4-1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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