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请求援助

请求援助 《第一份》
建房用地协议
甲方:建房方
乙方:土地方
现今甲、乙双方达成用地建房协议,特此如下:
甲方在乙方耕地建房,付出门面两个,其余剩下多余门面均属甲方所属;甲方负责给乙方修建门面两个空架毛皿子;其余附属设施均由乙方自己负责;建房标准按座家屋式修建,地下室封口,甲方与乙方经过双方达成共识特此。
附属设施:水电安装、材料、装修、门窗等其他设施。


《第二份》
          建房用地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属移民搬迁户、乙方属淹没户,甲、乙双方共同于2007年9月3日达成建房用地协议,因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建房中引发纠纷,在阳合垅村调解的基础上就有关具体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出让土地、甲方投资在原303厂门口公路边承包稻田建楼房。其中门面六个(甲方4个、乙方2个)。
二、甲方投资负责给乙方两个门面上下三层(包括地下室、门面、住房)的砖和预制结构内外框架到楼房盖好为止。乙方自负本楼房三层内外墙石和预制板的混泥砂浆粉刷及装修。甲方屋背后从墙基延伸1、7米宽为界。
三、甲方对乙方两个门面上下三层房屋建成成形后,甲方并负责乙方门面前边墙的一个砌墙任务。乙方两个门面前的空坪铺设预制板或倒土填方属乙方自负。
四、乙方门面座向右侧的余留地,经丈量103、2平方,由乙方抵归甲方使用管理。乙方建房的用地权属范围只在两个空门面前至村级公路边、后至屋檐后田坎。
五、其它附属设施、如水、电安装由乙方自负。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成立,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双方签字成立后,原2007年9月3日协议同时废止。双方不能在建房中再阻工。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调解单位与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调解单位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调解单位

《第三份》
          人民调解协议书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纠纷简要情况:双方当事人因2008年8月26日达成建房用地协议后、在建房中引起纠纷,经多次召集双方调解未成,现申请补充协议。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继续为甲方楼梯下沉和楼梯基脚砖修复好;
二、乙方为甲方购买好横条木围径在1尺—1左右,将横条上好房顶;
三、乙方负责修好甲方的人字架尖顶。
四、乙方为甲方门面右侧房基留出40公分宽、土地属甲方管理使用,
五、甲方自修天沟和墙面粉刷占乙方地盘应允许和支持。
六、甲方自买瓦、悬皮、挂瓦木条,并自负盖瓦等房顶收尾工作。
七、乙方为甲方购买上天楼的楼梯板,并负责为甲方安装好楼梯到顶层。
八、以上协议内容双方约定在45天内完成。
九、如有哪方反悔此协议,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俊杰宏飞(湖南-怀化)
提问时间:2012-04-04 16:4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