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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去年9月份聘请一家公司来帮助我公司进行管理,在今年3月进行管理的这家公司提升我为结算主管

我公司去年9月份聘请一家公司来帮助我公司进行管理,在今年3月进行管理的这家公司提升我为结算主管 我公司去年9月份聘请一家公司来帮助我公司进行管理,在今年3月进行管理的这家公司提升我为结算主管,但为出公司红头文件,在今年的5月份给我做了工资调薪500元,但7月底双方公司没有达成合作协议,8月1日管理公司撤走。从8月1日开始还是由公司自己管理经营,星期二人力资源部通知我公司不在设结算主管岗位,我的工资待遇降为合同签定工资,本公司10月份发放工资是9月份工资,我9月份还干着结算主管的工作职责。人力资源部说公司发文上说明降薪降岗是从9月1日执行,请问公司这样做违返了劳动合同法的那一条,我可以向公司申请离职经济补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6-10-13 15:2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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