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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收回未付清款项房子(续,详细,因为前面有所误解)

收回未付清款项房子(续,详细,因为前面有所误解)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06年9月签订合同卖房给刘某,当时刘某未付清全部款项,合同中规定半年内付清剩余款项,但刘某在半年内并没有付给剩余款项,我去催刘某给清剩余款项,刘某借口不给,后来,我也就不愿意把房子卖给他了,之后就是一直这样僵持着。直到在09年11月,刘某才把剩余的钱拿来,此时我已经不再想把房子卖给他,当然就没有收他的钱,而打算把他之前付的款项归还给他,收回房子,他不愿意。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全部款项付清后,刘某取得房室的全部产权,双方有违约现象交付两万元违约金。现在,我不愿意再卖给他这个房子,他也违约在先。请问,在他违约的两年内我都没去法院解除合同,现在是否还可以解除买房合同,不卖这个房子,把前面他初次给的房子款项还给他就行了?还是房子还是必须卖给他,他支付违约金就行了,或连违约金都不需要支付了?谢谢!
这个房子是我家的私人地基盖得楼房,卖这个房子也只是双方的一纸合同协议,双方协商买卖的,他钱没付清也没办过房产过户等的手续,合同也没有经过律师和法院进行公证。
我叫李薛清。家里电话是0719-5662354。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gls19……(湖北-十堰)
提问时间:2010-02-1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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