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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家庭成员都有依法享有自由支配其名下所有的山林土地的权力
任何一个家庭成员都有依法享有自由支配其名下所有的山林土地的权力 在原告分家分负担的那个年代,对于分家如何来妥善处理经济上的分歧,还缺乏具体详细的法律规章制度及手续,所以当时都是口头协议和族人的作证为依据。而如今的主要矛盾也就在于原告当年缺少合理拥有应属于自己的山林土地的证据,可是证据何来?母亲是证人,妹妹是证人等证据却在第八条中被这样认为:“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原告提交的有异议的证据,其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且证人邓中翠和邓银菊与当事人均有利害关系,因此,该部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我想问:证人邓忠翠和邓银菊与第三人邓正明一直生活在一起,邓忠翠更是邓正明负责生养死葬的母亲,与当事人更是分家生活多年,与当事人何来厉害关系?如果有那就应该是给邓正明作证)
如今被告人要求原告用当年的证据来处理现在的纠纷,试问如果当年就有任何一丝白纸黑字的契约,那还有现在的纠纷,那还需要闹到法院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unzha……(河北)
提问时间:2012-03-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