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我这样的情况可以要回该得的工资吗
请,我这样的情况可以要回该得的工资吗 我自2011年7月中旬进入我现在的公司,当初口头和公司法人代表约定,试用期4000月薪,2011年10月1日转正后,月薪6000,未签定劳动合同,2011年8月初,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我出差至黔西南州负责代维工作,从2011年8月初至2011年12月底,在这五个月中,周末双休及法定节假日,我都一直都在兴义出差工作,即法定节假日未能休息,双休也未休息;但是公司在兴义1月1日以前未设立考勤打卡制度,所以没有出勤记录,但,公司的甲方从2011年8月初至2011年12月底这五个月中都有当面工作交接的事实,并且,公司存有我从2011年8月至今的报销凭证记录。请问我要得到以下权益可以吗?
1、要求公司补偿我转正后至今的工资差额,即2011年10月1日至今
2、要求公司补偿我工作中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即2011年8月第一周至2011年12月最后一周,
3、公司对我已进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补偿,但补偿的工资我不能接受,因为在补偿的工资中不是以月薪为计算基数,而是将月薪划为几块,只给1200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之前公司并未提及过我的基本工资是多少,在2012年年后,报帐要求加班工资时,公司回应,基本工资是1200,只能以这个基数来计算。请问,这样的计算符合标准吗?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我的实际月薪为计算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呢?
4、当时和公司协定工资待遇时,因只和公司负责人即法人代表面谈,未有第三人在场证明,且未签定劳动合同,至今五险一金也没有。这些可以向公司提出补偿吗?
5、因为公司发放工资时,我都在异地,即黔西南州,所以我没有公司发放工资时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但公司有工资记录。不过公司的工资记录造表存在问题,因为当时公司负责人向我提出,我试用期这段时间的工资在表上只能造两千,另两千以报帐充帐的形式发放,这样有效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82851……(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2-03-26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