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律师你好:
    本人伤偶与离异女于2003年12月再婚,婚后男方父母的房产于2004年4月拆迁,拆迁时男方父母的房产写明原老房继承给男方XXX,并盖有街道盖章证明,拆迁原老房面积调换与人口面积相结合,每人口面积25平方,安置人口5人,独生之女加计一份(独子是本人与前妻所生),按6人口算,5人以上可以再买25个平方,实际分得二套,分别为52平方和123平方,于2004年8月本人与拆迁办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2005年7月男方与女方用书面形式签订了财产约定,1、各人的收入归各自所有;2、各人债务各自承担;3、拆迁的二套房子归男方所有,差额款由男方全部承担;7、如女方今后无工作,女方的生活起居由男方承担,并有责任照顾女方的义务,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婚姻,直至百年,但女方也有照顾男方的义务;8……;几年后领产权证,二套房子均登记在男方名下,无共人。2010年2月因分居已有17个月,男方起诉离婚,判不离,6个月后,分居达28个月才调解离婚。2011年6月女方以房产未分割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52平方一套归女方所有,一审中,女方出示了二套房产的存根(无共有人),和产权调换协议书,男方出示了财产约定,在一审中其他共有人一至认可对该协议无议异,并明确表示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归男方所有,女方以财产约定中第七条,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婚姻,认为既已离婚,而且男方保证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婚姻,应按合同法45条规定,协议全部无效,一审中法院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以庭询谈话方式审理,女方提供一份新证据(2005年10月底民事裁定书,男方提出离婚而因原谅了女方才撤诉),女方认为2005年7月签订财产约定第七条与男方2005年10月提出离婚,后二次提出离婚,认为当初签订约定时以离婚为目的,有欺诈行为,应认定协议无效。同时将52平方小套分割给女方,男方拒绝调解,本案还在审理之中,以上事实具完全真实性。请教律师:女方提供一份2005年10月底民事裁定书是否是二审中规定的新证据?女方认为2005年7月签订财产约定第七条中(男方不得以何任借口解除婚姻)和男方2005年10月提出离婚,后二次提出离婚,共提出三次离婚,认为当初签订约定时男方以离婚为目的,有欺诈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xdciu……(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12-03-24 20:30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