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律师你好:
本人伤偶与离异女于2003年12月再婚,婚后男方父母的房产于2004年4月拆迁,拆迁时男方父母的房产写明原老房继承给男方XXX,并盖有街道盖章证明,拆迁原老房面积调换与人口面积相结合,每人口面积25平方,安置人口5人,独生之女加计一份(独子是本人与前妻所生),按6人口算,5人以上可以再买25个平方,实际分得二套,分别为52平方和123平方,于2004年8月本人与拆迁办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2005年7月男方与女方用书面形式签订了财产约定,1、各人的收入归各自所有;2、各人债务各自承担;3、拆迁的二套房子归男方所有,差额款由男方全部承担;7、如女方今后无工作,女方的生活起居由男方承担,并有责任照顾女方的义务,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婚姻,直至百年,但女方也有照顾男方的义务;8……;几年后领产权证,二套房子均登记在男方名下,无共人。2010年2月因分居已有17个月,男方起诉离婚,判不离,6个月后,分居达28个月才调解离婚。2011年6月女方以房产未分割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52平方一套归女方所有,一审中,女方出示了二套房产的存根(无共有人),和产权调换协议书,男方出示了财产约定,在一审中其他共有人一至认可对该协议无议异,并明确表示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归男方所有,女方以财产约定中第七条,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婚姻,认为既已离婚,而且男方保证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婚姻,应按合同法45条规定,协议全部无效,一审中法院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以庭询谈话方式审理,女方提供一份新证据(2005年10月底民事裁定书,男方提出离婚而因原谅了女方才撤诉),女方认为2005年7月签订财产约定第七条与男方2005年10月提出离婚,后二次提出离婚,认为当初签订约定时以离婚为目的,有欺诈行为,应认定协议无效。同时将52平方小套分割给女方,男方拒绝调解,本案还在审理之中,以上事实具完全真实性。请教律师:女方提供一份2005年10月底民事裁定书是否是二审中规定的新证据?女方认为2005年7月签订财产约定第七条中(男方不得以何任借口解除婚姻)和男方2005年10月提出离婚,后二次提出离婚,共提出三次离婚,认为当初签订约定时男方以离婚为目的,有欺诈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xdciu……(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12-03-2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