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我是***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后都是有我们公司负责人去办的事情,把车子先从交警中队拿了出来,也不知道事情处理的怎么样,就这样过去了.在2007年4月30日因为公司改为公司驾驶员私人各自承包自己所开的车,也没有开会公开说明,就私自找来了别的驾驶员来承包,把我们踢了一边!而且就是因为这次事故把我的押金扣了!
下面是我在2008年11月3日收到的法院传票内容
公安交通事故认定
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6年12月13日17时10分许,***驾驶苏LF***号中型客车沿***线由**往**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 ,客车右前部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车速快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电动车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集体研究分析认定:客车驾驶员应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应负责事故的次要责任.
下面是民事诉状内容
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主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计人民币33457.39元(有清单)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在2006年12月13日17时10分许,***驾驶苏LF***号中型客车沿***线由**往**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 ,客车右前部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5天后出院,因伤情况未见好转,原告又根据***人民医院的建议转至上海,南京等大医院治疗,虽经治疗,但至今为止仍未有明显好转.原告杂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的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赔偿之事,虽经交警部门几次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今特诉至法院.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想咨询下2008年11月14号我应该怎么办?现在公司和我没有关系了,这事故应该谁来承担,我该怎么办?我现在该怎么做!!大家来帮帮忙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ujiyo……(江苏-镇江)
提问时间:2008-11-09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