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辞职,单位是否有权收回我拥有全产权的集资房?
辞职,单位是否有权收回我拥有全产权的集资房? 本人1999年参加工作,于2003年以成本价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土地性质为单位划拨。与单位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在其他约定栏盖有“乙方承认并执行XXX单位集资建房办法的通知”章,该通知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需写出为院服务的承诺书,在职在岗者工龄不满5年的须承诺为单位服务15年以上。服务期未满调离本院者,以原购房款扣除折旧后退还本人,住房收归单位所有。服务未满被辞退、除名等个人原因离岗者,须按离岗时的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此条承诺在集资建房申请表中以一栏固定条款由本人签字确认。
2005年入住后,单位于2009年办理了房产证(但由单位保管),产权人为我,产权100%,房屋性质为私有(可我在产权中心办的房屋登记簿中房屋性质显示是房改房,取得方式为房改购房)。
现在我服务将近13年了,想辞职另谋职业,查询到最高法在1992年有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想请教各位律师:
1、 房产证已办,我现在辞职的话,单位是否能通过法院起诉或通过仲裁委员会收回我的房子?
2、 如果单位以房屋为由拒不办理我的离职手续,我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判定我退回房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niku……(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2-03-16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