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和解后,之前减少的工资可以要求补发吗?
和解后,之前减少的工资可以要求补发吗? 我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期满,之后一直未订立新的合同。2011年6月,双方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经仲裁后诉至法院,我请求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最后以和解结案,我同意放弃原请求。我想再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合同期满至和解之日的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该请求原来未提过。但有人说,补发工资是以继续履行为前提的,现在放弃了以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再要求补发工资了,况且有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吗?如果申请仲裁,我的请有可能获得支持吗?谢谢您!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747852……(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12-03-12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