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和解后,之前减少的工资可以要求补发吗?

和解后,之前减少的工资可以要求补发吗? 我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期满,之后一直未订立新的合同。2011年6月,双方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经仲裁后诉至法院,我请求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最后以和解结案,我同意放弃原请求。我想再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合同期满至和解之日的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该请求原来未提过。但有人说,补发工资是以继续履行为前提的,现在放弃了以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再要求补发工资了,况且有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吗?如果申请仲裁,我的请有可能获得支持吗?谢谢您!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747852……(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12-03-12 14:51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