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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承认赡养,但赔偿金应该付多少

我们承认赡养,但赔偿金应该付多少 原告:边世珍,女,193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远安现洋坪镇左家坪村四组(王世亮母亲)。
被告:杨先菊,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远安现洋坪镇左家坪村四组(王世亮之妻)。
被告:王传武,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远安现洋坪镇左家坪村四组(王世亮之子)。
被告:王芳,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远安现洋坪镇左家坪村四组(王世亮之女)。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7年X3653元=25571除7=3653元
2, 要求依法分割王世亮的死亡赔偿金91347元。(四分之一)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长子王世亮2009年5月初到本村高**开办的粉石场务工,2009年5月10日晚在施工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经当地基层组织召集并达成协议,由高**赔偿损失人民币9. 5万元。高**付的9.5万元全部由被告领取。原告多次找当地干部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部分赔偿金,但被告均声称此款原告无份,并拒绝给付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部分赔偿金。
原告认为:死者王世亮是原告的儿子,被告杨先菊的丈夫,王传武和王芳的父亲,况且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高**所赔偿的费用应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在内。被告领取后拒绝给付原告应的部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此致
远安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边世诊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angch……(湖北-宜昌)
提问时间:2010-02-05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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