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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政策,国家法律 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党的政策,国家法律 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党的政策,国家法律
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温总理﹕
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郭家梁子村一组,位于城关镇西南角,离县人民政府不足一公里。全组耕地总面积约200亩,其中水田84亩;常住户口56户,173人;土改时35户,113人,1982年土地承包时31户,167人;现有土地27户,52人(实际44人)。多年以来调整土地,集体收入分配均以52人为基数。
2010年10月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我组水田76.23亩,农户搭车买田8亩多,每亩地价13.9万元,共计1100多万元。县征地补偿费于2010年年底前全部到位,时至目前已经过去了三个年头,一直坚持按现有52人分配,根本不考虑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土地农户的利益。征地补偿费和农户搭车买田费无法全部分发到户,影响着县城建设总体规划用地。户与户之间,人与人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重重,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究其原因﹕一是对党的政策,国家法律视而不见,违背了党的土地承包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二是对群众的诉求坐视不理,不闻不问,偏离了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有法不依,甚至以权代法,剥夺了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权,受益权。引起了大家的强烈不满。
为了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分配征地补偿费,维护土地承包人法律赋予的一切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根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12月29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一根本原则,反映了广大农民的共同心声。为此,我们的要求是﹕
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我组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先后数次收回承包方115人土地进行了另外分配,这种强制性调整土地是无效的。村、组应把收回的承包土地归还给原承包户,确保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根据中共中央[2001]18号文件规定,“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进行。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民放弃承包权和改变承包合同。”(国办发〔2004〕21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之规定,承包方土地被调整走后,有权要求发包方给与土地有偿转移费,有权要求村民小组对过去多年出售土地款重新计算,归还原土地承包人集体收入分配权。
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012年1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刊《求是》上发表重要文章再次强调; “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这些重要法律,理论依据,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法定承包期内发包方强行收回承包方土地的农民,与现实拥有土地承包户、承包经营权是平等的。在土地依法征用后补偿费受益权也是平等的。如何解决我组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必须依据党的土地承包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开,公正,合理,合法加以解决。如果绕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另搞一套,一切作法都是徒劳的。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长期以来,我组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截留、克扣集体收入已成为一个固定模式。在此次征地补偿费分配上显得尤为突出。彻彻底底剥夺了原承包农户根本利益,要想维护原承包农户的一切合法权益,靠村民自身来解决是不可能的,需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
谨致!
顺祝领导安康!
                      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郭家梁子村一组
郭新南 郭敏 郭海清 郭国安 王红 敖海艳 丁琼 凌娟 万玉珍 郭志刚 吴华东 吴华洋 郭国森
                                         2012年3月7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huan……(湖北-十堰)
提问时间:2012-03-07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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