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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房产纠纷的一些问题

关于离婚后房产纠纷的一些问题 1、于2009年10月29日经市法院判决某大饭店(包括客房109间、KTV1300平方、餐饮1100平方、地下室800平方、门面房(A1、A2、A3、A5、A6、A7、A8)归女方所有,现在客房、KTV、餐饮地下室的经营权归女方管理,门面房的问题扯皮到今未解决,鉴于此种情况是否可以通过执行厅强制拿回所有权?
2、门面房(A1、A6、A8)在判决前已卖出,女方无权干涉,A5、A7的产权经男方作了假合同在扯皮,A2、A3据说在判决前签定合同,而所收房款却发生在判决后,此类情况女方是否有权争回房屋的房款?按男方的说法A2、A3是作为一间门面房卖给农行的,而实际上只有A2农行在用,如果说女方无权再争A2的房款,那么A3始终是作为大饭店的消防通道在使用,A3消防通道两边占据的手机超市和大饭店楼下的租金是否应该归女方收取?
3、通过多个律师咨询,合同签定在前,判决后所收的房款可以通过打官司重新争回房款,这种说法可行吗?
4、女方所得大饭店的产权属股份制,2年多,男方用多方法阻止女方办理产权证,而董事长一直由男方担任,此种情况有法院的判决,女方如果拿不到产权证是否会影响大饭店的经营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wk(新疆-喀什)
提问时间:2012-02-27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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