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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67次举报材料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67次举报材料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67次举报材料
—— 聊城中院耿建法官同一纠纷原案回避另案复审违规办案
—— 最高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持错不改
详见:百度一下、下文标题或谷歌搜索鲁蜜特即显糸列综合材料。 
“电老虎”侵害一头牛!法院判赔:一只鸡!天下 哪有 这个理?!!
大谬不然!罕见妄判:侵害财产2720多万!! 判赔97万零9千!!
法  官  办  案  九  连  错!! 持  错  不  纠  意 为 何 ?! 
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5月以来,我厂的一起涉法信访,至今已向贵院举报了167次了(向市、省法院、人大、全国人大及相关机关亦已投诉了64759次。)贵院曾55次明确回复:“已转至山东省高院调查处理,可直接与其联糸。”然而,不间断天天(联糸半年后改为每天两次)与其联糸,直至2011年1月11日,山东高院首次回复:“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 此后又多次复言,“均受理,转聊城中院尽快处理。”然而,该案至今犹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
贵院2011年6月7日回复;“……欢迎您提供新的、更加详实的线索。” 遵此复,我厂向贵院提供了35次新线索(见附件1),贵院屡屡以“请勿重复举报”的雷同回复,不了了之……             
事实如铁有可无?是非显明对说不?耿建法官回避后由胡洪建出任主审。此后,耿建复任主审的事实确凿如铁。此举违规非常明显。
依此,足可说明:我厂的再审请求,依规有据,合情合理。最高法何故置6万多次投诉于不顾,应付、拖延,不作处理?!……
堂堂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竟然如此作为,这到底是怎么了?……
怪事咄咄!不知为何?……
我厂再次強烈请求:依法据实查处该案。                  
附件1;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06-15回复的说明
附件2:关于对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违规错裁问题的再次举报                2012-2-26
附件1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06-15回复的说明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15次举报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贵院6月15日回复:“对于您反映的最高法院法官的问题我们已经调查并作出答复,其他问题请向山东高院举报网站反映,请勿重复举报。”
对此,我厂说明如下:
贵院的调查、答复与事实不符。其他问题向山东高院举报久拖无果(7年多、逾万次),勿重复举报别无他法。请见第113次举报材料:
贵院6月7日回复:“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在两案一审案卷中没有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书面申请法官耿健回避的材料,而该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在2007年6月4日和2008年2月29日开庭时均表示“不申请回避”,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因此,我们未发现您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欢迎您提供新的、更加详实的线索。”
对此,我厂说明如下:
一、耿建在前案审理中已被申请回避的亊实无法否认。
我厂是在多次向聊城中院反映问题并提请耿建回避未果的情况下,多名职工代表开始向该院、市、省人大及省高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上访举报的。当上访者持最高法院转办信在省院由接访人当场和中院孟凡利通话交办说妥后,次日全天求见孟,孟仍借故不见。无奈之下,我厂职工代表给时任院长魏学义发电报请求耿回避。此后不久获悉耿已回避(主审法官由胡洪建代之)。
前案一审案卷中,对此有眼可见的事实,难道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不出来吗?
二、耿建在本案审理中依规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亊实无法否认。
本案审理之初,我厂在不知耿建未回避已构成违规的情况下,因担心申请回避若未获准而再次得罪耿引发不利而未提请耿回避。此后,本案审理如同前案问题颇多,为此,举报及提请耿回避的投诉已多达数千次。依规耿应回避、难道法院亦不知耿承审该案违规吗?  
此外,我厂所举报的其他8个问题(百度一下或谷歌搜索鲁蜜特即显),贵院常以“请勿重复举报”的雷同之复拖延塞责,何也?非此,除了放弃,请问还有何法?……
正义不至,举报未有穷期!……                                    2011-6-12
附件2:     关于对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违规错裁问题的再次举报
2009年10月27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年3月12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我厂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
我厂強烈请求:依规查处胡越法官上述违规违纪问题,并更裁提审或指定审理该案。
特此请求!                                                   2010-10-25       
举报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欲知其详,亦可参阅:鲁蜜特维权九上书(百度一下该标题)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赵振元(山东-聊城)
提问时间:2012-02-26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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