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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请问这个土地案件哪一方说的对?

请问这个土地案件哪一方说的对? 1985年时,当事人单某投资水泥厂(私营),占用了一个村民组的土地,当时支付了两年的一些相关土地补偿费用给此村里,后来就没有再给此村任何费用。转眼间,二十多年过去了。
现在村里说这块地还是他们的,不属于单某的水泥厂,1985年时双方只是租赁关系,所以土地还应是村里所使用,且水泥厂一方始终直接证明办理过征地手续。
而单某代表的水泥厂一方则认为土地使用权仍是水泥厂的,理由如下:一是村里仅靠证人证言来证明存在租赁关系,并无合同证明,只交了两年,后来就不交了;二是二十几年过去了,一直都没有争议,已经过了二十的最长起诉期限;三是水泥厂仍保存一些当年一些财务账册,上面还记有“付土地费”、“购土地费”等字眼;还有就是1989年水泥厂因为县城道路改建,占用水泥厂的地,县政府对水泥厂还进行了土地及房屋补偿;且以前水泥厂的建筑领的是《城镇房屋房产所有权证》,也说明水泥厂所涉及争议土地早已被征用,变成国有土地了,否则不可能发《城镇房屋房产所有权证》。以上理由证明此土地使用权属于水泥厂,而非村集体。
  此案还涉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hxsh0……(安徽-滁州)
提问时间:2010-01-2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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