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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借款方式筹集注册资金获取公司登记后,将注资款归还他人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可否视为股东实际未出资

通过借款方式筹集注册资金获取公司登记后,将注资款归还他人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可否视为股东实际未出资 以借资形式成立股份公司后,用其他名义股东成立公司后,由公司法人经营,因法人资格,利于法人独断专行,以公司名义借贷,现在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偿还法人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在外面的全部贷款,请问,当初法人以借款方式用其他名义股东成立公司,这些名义上投资人(其他名义股东),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朱丽英(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2-02-23 15:4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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