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以借款形式转给关系单位 算抽逃资金吗?
你好,我是大连的一名律师,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什么情况属于抽逃行为,法律没有给出具体说法,实践中,对于注册资本,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因此,还是要看具体情况来判决。
对于使用注册资金的方法,只要是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的业务往来,都可以正常使用注册资金。
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了
涉嫌抽逃注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