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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变刑事案件,原案如何撤销的问题
行政案件变刑事案件,原案如何撤销的问题 有一失火烧毁山林的案件,第一次鉴定时过火的有林地面积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森林公安以林业局的名义进行了行政处罚;后当地老百姓告状,纪委调查时要求对此案件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过火有林地面积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刑事立案的需要撤销原来已做出的行政处罚,请问在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如何撤销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o2wb(湖南)
提问时间:2012-02-17 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