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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据的医药费发票,原告可以从法院拿走吗?

作为证据的医药费发票,原告可以从法院拿走吗? 我已经按判决书上的钱赔偿原告了,现在牵涉到我方有交通保险赔偿。我去法院取原告医药费发票复印件时,原件已经被原告取走,只有复印件和原告的签名在档案里。原告取走发票原件合理吗?法官和原告好像有猫腻。我可不可以向法院提出我要原件的复印件。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fZO587()
提问时间:2012-02-13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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