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请问: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可能会判什么结果?
请问: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可能会判什么结果? 目前本案已经在杭州某法院开庭二次,没有结果。该案目前延期审理。大致内容如下,请律师朋友们探讨。万分感谢。
原告在第三人单位工作,现年88岁,89年被告单位与第三人单位在主管街道领导的主持、协调下,达成了如下协议:第三人单位出250平方房产和划出已经在第三人单位退休6年的4人(原告是其中之一)划入被告单位、并作为被告单位的退休工人。划入后退休金为40几元/月。几个月后,加了一次工资到52元/月。90年,被告单位发现4人的工龄都不满10年。没有符合78(104)号文件精神,故停止发放退休金(在第三人单位与原告等4人同样情况的还有几人,目前均享受退休(保养待遇))。但在4人的极力反对及申述和信访下,以生活费方式继续发放,一直发到目前,发了21年。
在第三人单位与原告等4人同样情况(工龄不满10年)的还有2人,目前均享受退休(保养待遇)。
原告认为,这是250平方与4人退休待遇的等值交换,是债务的转移关系。法官认为,以退休工人待遇作交换,有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本身就是一个无效合同。原告对此认为,合同法在93年实施,而此事发生在90年,而被告发给原告等人21年的52元/月,也是对当初合同的部分兑现。
被告认为,4人的工龄均不满10年,有违反78(104)号文件。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原告反驳,1、这是250平方与4人退休待遇的等值交换,是债务的转移关系,与是不是违反78(104号)文件无关,2、社保部门已经证明,与被告同样条件(不满10年退休)在第三人单位还有另外2人,享受的是保养人员待遇。是根据78(195)号文件精神执行的保养待遇。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保养。保养人员属于退休人员内的一种。
划到被告单位的4人也是当初在第三人单位用抽签的方式从6人中抽签而定。
目前:法院未做判决。法官要求原告提供相关类似案例。原告无法提供。急急急!!
如不清楚,请联系原告:QQ:122282310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xxx66……(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2-02-09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