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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已开过庭,后发现原告的证据有问题,怎么办?

民事案件已开过庭,后发现原告的证据有问题,怎么办? 我发现证据中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曾经为此事社区调解过,因为金额差距大,调解不成功。调解协议书中对方当事人的名字是房东的名字A,但实际出现是人租客B(我们一直认为租客B就是A,当时也没出具委托书,我想社区也是这么认为的吧,不然当事人的名字就应该是租客B),租客B在调解协议书签的是房东的名字A。开庭时租客B作为房东A的代理人出现在庭上,当时法官对调解协议书有无异义,我方没想到这点,所以答无异议,庭审记录上对这份证据是这样描述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曾经就房屋渗漏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协商未果。”1.我现在想问这份调解协议书因为当事人不符作为证据是否不适当?2.这种情况对最后的判决有无影响?3.我方还能因为这个原因,提出异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aoend……(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2-02-04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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