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个人借款纠纷咨询
个人借款纠纷咨询 2007年大概在4、5月份之间,本单位的同事分二次向我借款2万元和1万元,事后他给我打了借条(3万元),由于当时我太马虎,没有发现收条上未标明借款日期和收条出具日期,但有他本人的签名(没有手印),这期间我也没找他要过借款,只是在2009年间多次向他催要过借款,他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不还,现在借款人又是买车又是买房,因此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问:1、如果我现在起诉他,收条的日期未标是否能获得法律的支持?2、我的法律诉讼时效是否有效?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njzfz……(辽宁)
提问时间:2010-01-18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