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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个人借款纠纷

个人借款纠纷 李某于2008年提出与蔡某一起合作项目,找蔡某出资三万元,出资后李某与蔡某一起合作,但蔡某一直未能够见到公司账务,同时李某也只给蔡某发放基本底薪.
2008年4月28日李某找蔡某出资时只打过一张16000元的收条.
经证实,李某并非诚心与蔡某合作,而只是因为自己出现资金困难,将蔡某的钱占为已有.至今未归还.
收条内容如下:
今收到蔡某现金16000元.
请问:此收条是可以作为借款凭证,至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蔡某是否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这笔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ARON(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11-30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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