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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年休假在这种情况下被取消是否合法?
请教:年休假在这种情况下被取消是否合法? 以下引用文件部分内容:
8.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当年有旷工者;待岗期间或当年待岗(待分配)超过30天的;
(2)当年请工伤假六个月及以上的;享受三个月及以上哺乳假的;全脱产学习累计满三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事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事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员工,请病事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4)下半年接收或调入的;
(5)受各种处分并正在处分期的。
9.享受当年休假后,若发生当年不能享受休假待遇的情况之一者,则在下年度年休假中扣减相应天数。
请问各位老师,上述第9点所描述的“当年因素影响次年年休的规定”,是否合法?
新手上路,我只有20个积分,全部贡献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owra……(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2-02-03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