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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审查

在本人非意愿情况下写下的书面说明,能否成立

在本人非意愿情况下写下的书面说明,能否成立 我是一个当事人的老公,有一件事让我很纠结,我把事情经过做如下介绍,被保险人:林某,保险业务员:李某。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下发生医疗事故,事后,林某打电话给李某理赔需要那些手续,要求到她家一趟,当天下午,我和我老婆(即李某)带了些礼物到她家里探望她,她拿出病例材料给我老婆看,病例材料里写同一个部位有动过两次手术,就是投保前有动过手术,我的老婆当时就告诉她之前有动过手术再做保险,医疗费是不能赔的,当时就要求她退保,她不同意退保,要理赔,于是两人就争执起来,我老婆质问她说,有这个病情当时为什么不告诉我,(因为之前我老婆是不知道她动过手术,给她做的保险)后来她堂姐就对我老婆说:看在她年纪轻,又患上绝症,花了这么多的医疗费用,要我老婆岀具说明,证明我老婆以前知道病况,或许能要回之前所缴纳的保险费,当时我老婆就拒绝她堂姐无理的要求,对她说,全要回所交保险费是不可能的,当时林某某心情马上激动起来,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说,看在她家里的困难,现在还寄住在她妈家里,等等悲情,希望我老婆能帮帮忙,说如果要不到钱也不关你的事,她堂姐就希望我老婆当回慈善人,我老婆还是不同意,我有点于心不忍,也劝说我老婆写下那份出具说明,在我和她堂姐的再三怂恿下,写下一张有违她本人意愿的出具说明,(书写过程是,她堂姐念,我老婆写)没想到林某某拿着这张书面说明大作文章,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她的理赔费,而不是之前所说的所交保险费,后经过保险公司内部协商赔她一半的理赔5万元,林某某不接受,要提起诉讼,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签下的书面说明,法律能支持吗?以下为出具说明,强调此书面说明并非本人意愿(林某某有告知李某某投保前有过病状,李某某告知两年后发生病变有赔,两年内发生病变不赔)但李某并未知道被保险人有过病状,这也是李某之前坚决不签的原因。之后因为这件事李某的工资被公司缓发,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法院还没审理公司提前缓发工资可以吗?总结,李某在那种非自愿的情况下写出的书面说明能否有效?公司在未开庭就缓发李某工资是否可以?我的邮箱是:529257525@qq,com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希望帮忙(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2-02-01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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