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谈判
请问公司能以旷工之名开除我吗?
请问公司能以旷工之名开除我吗? 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和休息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
其中这样规定的
不定时工作制的有关约定:
1、工作时间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不定时上、下班
2、有事即事、无事即息、随召随事
3、按《岗位职能》与《岗位业务范围》完成例行工作
4、按需要完成完成上级交办的应急工作
5、按商定时间及定点与上级碰头
6、原则上按要求到规定场所展开工作,特殊情况按工作需要自行选择工作场所,但需要每天向上级或按上级要求的时间报告其行踪
7、上级统筹调度,一年365天时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
8、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开展工作视为工作日
因前几日有事,在完成职责范围的工作后,向公司请假,公司不批,现在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我开除。我想问,根据以上的条款能认定我不到公司即属于旷工吗?虽然合同上说要报告行踪但是也没有说不报告、不到公司就属于旷工。例外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写到,旷工三天即除名。他们就是依照此条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是并没有说针对的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也没有对不定时员工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旷工做出约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mosh……(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01-30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