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 1987一1988年我调入大理石厂任副厂长,因原领导管理不妥该厂处于仃产,本人工作主管供销,厂财务电费及职工工资都没钱支付.本人为使企业恢复生产,一年多内为企业垫付电费,购买車间生产用的各种配件,生产用汽車购买汽油等计16000元.因其它原因已仃产20多年,也无人管,工人无处领工资,债务更无人过问,县上2011年下半年决定企业自行政制.进日县上给了120万元解决职工养老及债务,该厂原法人只给我5000元,并收回我原始凭证,于2012年1月5日从写了一个收据,并确认原厂欠我16000元,因给我5000元未达成协议,我想依法维权,但又担心诉讼时效.请告知.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FY451()
提问时间:2012-01-19 11:48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