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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撤销林权证的原因是:由于工作疏忽,这撤销原因合理吗?

县林业局撤销林权证的原因是:由于工作疏忽,这撤销原因合理吗? 我家于1988年在村里主任的支持下,在村里的一片荒沟栽植杨树65亩,果树40亩。在精心护理的前提下于1989年验收杨树成活率为80%,果树的成活率为0.由水利水保局发放的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同年由水利局发放的小流域治理使用证,使用年限至2006年。2006年11月申办林权证,2007年由县林业局发放林权证。1997年被村委廉价卖给同村的村名,2000年1月托关系领取林权证。一块地两份林权证。我家在付出,却让别人在取利。实在感觉不公平,于2008年将持林权证的村名起诉到当地法院,以县政府名义撤销我家苦心经营的林权证。撤销原因是由于工作疏忽。现咨询法律伸出援助之手,为我家讨回公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rp2216()
提问时间:2012-01-18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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