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行政诉讼

我诉泾川县人民政府不作为是否得当

我诉泾川县人民政府不作为是否得当 法发[2004]2号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1.行政管理范围。泾川县人民政府有安置退伍军人的职责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职责而论泾川县人民政府有安置退伍军人义务。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为此,我以泾川县人民政府安置失败为不作为诉讼案由,我出据了泾川县人事局安置介绍信开具失败的证据,且有人证,作为诉讼。甘肃省高院对此案未作处理,判决承认泾川县人民政府有安置我的义务,强权驳回我的诉讼;口述说此案不归他们管,请问甘肃省高院的作法是否得当。我诉的是否合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15054……(甘肃-平凉)
提问时间:2012-01-17 18:3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