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我诉泾川县人民政府不作为是否得当
我诉泾川县人民政府不作为是否得当 法发[2004]2号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1.行政管理范围。泾川县人民政府有安置退伍军人的职责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职责而论泾川县人民政府有安置退伍军人义务。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为此,我以泾川县人民政府安置失败为不作为诉讼案由,我出据了泾川县人事局安置介绍信开具失败的证据,且有人证,作为诉讼。甘肃省高院对此案未作处理,判决承认泾川县人民政府有安置我的义务,强权驳回我的诉讼;口述说此案不归他们管,请问甘肃省高院的作法是否得当。我诉的是否合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15054……(甘肃-平凉)
提问时间:2012-01-17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