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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纠纷救助

劳动争议纠纷救助 我是12月1日到朝阳区一公司上班的,担任店面经理一职。11月底面试时公司承诺两星期的试工期,两星期后,双方都认同的基础上再谈工资待遇。
在第二周的周四左右,公司总经理及市场部经理兼秘书找我谈话,对我的表现表示肯定,承诺基本工资3000元,加提成及公司其他福利,加班按劳动法规定进行核算,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但当我12月29日领到的工资却只有1340元,于是要求公司提供明细,告之我1340的来由,沟通几个来回均无准确答案(公司称试工期两周工资为500元,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70%,但这些之前都没同我说过)。也就因为我向公司索要工资明细及从元月份我工资该如何发放,有什么待遇及上班时间的安排等,原来一直对我工作非常肯定的公司却突然由总经理秘书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我,说经领导决定,认为我在试用期不适合此工作岗位,公司决定正式辞退,这两天就不 用去上班了,我咨询过原因,无回复。本想通过私下协商解决,但公司却非常过分,于是想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维护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昨天到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拿了申请书,特向您请教,不妥之处请多多指导。小女子在此先谢啦!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按承诺工资补足工作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292元(即十二月份工资及加班费)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
3、请求裁决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25%=750元
4、请求裁决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按承认给予的通信费及其他福利补助

不知道我的请求是否合理,烦请各位多多指导,期待着您的回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flora1……(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0-01-0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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