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方面的问题
你好,这是物权法中关于质权的核心法条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 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处分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亦称“准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权利为质押财产。可以出质的债务人权利:金钱债券:汇票、支票、本票;金钱债权:债券、存款单;提取货物权利: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收费权:公路、电网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如果没有可以不填。
你好,指定代表和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是指办理增资手续的代表人和经办人,一般不会涉及出质人和质权人的问题,所以一般不必填写,如涉及此问题,请参见胡律师的解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