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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村民委员会所属场地[原村小学]租赁合同

村民委员会所属场地[原村小学]租赁合同 2005年我与本村村委会以公开竞标方式以每年3600元获标并签订了从2005年至2008年的使用租赁合同。从获标签订合同后,我即大动工程和投资兴建开设了农家乐【食庄】,在20007年期间为考虑长远性和已投资过大,多次向村委会提出要求增加租用时间,村委会考虑到我要求合理,经研究决定后同意延期,遂在2007年12月30日重新签定了一份从2005年至2024年为期19年半的租用合同。合同签定时村主任和村书记及文书俱已签名且文书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在合同下方还由村书记笔书【经村支两委共同研究以此协议为准。租用期内乙方不得转让或出租】一直在履行合同平安经营至今年8月份。在8月18日村委会却对我下达终止合同通知书,要求终止合同。并解释说是全村村民的意思和要求。村民理由是未召开村民委员会,未经过未通过同意他们三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终止。基于这种实际情况,我该如何维权和应对?合同法【第五十五撤销权消灭】如果走法律程序,法院是否会主张这条?我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热水乡农园(湖南)
提问时间:2012-01-14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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