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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缘无故的收到一张关于货物运输的法院传票,我该怎 么办?

无缘无故的收到一张关于货物运输的法院传票,我该怎 么办? 昨天收到一张来自郑州市回族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王志红与李小全,被告:袁永闯,第三人是我。诉讼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均为经营电动自行车配件的人体工商户,2011年10月份,二原告合伙与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营电机的第三人(也就是我)电话达成购买电动自行车专用电机协议。内容为二原告从被告我本人外电机购买100套,每百感交集价格为230元人民币,货到郑州后付款,2011年10月29日货物运达被告袁永闯经营的货运信息站,2011提11月4日向第三人我家行账户分四次存入现金人民币23000元整,自此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理应立即将货物交付原告。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提货请求,被告均以未收到发货人放货通知为由拒绝原告提货。(就这样我莫名其妙的成了被告第三人,要求赔款23000元整,所陈述的内容与我根本毫无关系,我本人一直都在江西,也未进行过向上述所说的什么交易,请问收到这样的传票后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范璐莹(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2-01-05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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