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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实,同一中院,中民一推翻中民二已生效的认定

同一事实,同一中院,中民一推翻中民二已生效的认定 我(现金出资人)和孙某(技术出资人),在公司未经工商局批准成立前,协议中约定:“公司支付技术入门费二十万,签字之日首付十二万,余款八万在十个月内付清”。我于协议当日,替还未成立的公司支付了十二万元给孙某。公司成立后,在试生产阶段,江苏三木公司发来律师函并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孙某原为三木公司技术人员,所生产的产品为三木公司出资所取得。就此,孙某不再继续试产,我和孙某也就此发生纠纷,不再支付余下的八万元技术入门费。孙某诉讼至法院要求支付八万元,一审、二审(长沙中院)判我胜诉,认定:我和孙某不能为他人虚设义务,更何况,我和孙某签定协议时,公司没有成立,且也没有被成立后的公司所认可。
我依上述一审、二审(长沙中院)判决书,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讼孙某,要求孙某返还在公司成立前,由我个人支付的十二万元技术入门费。一审判我胜诉,孙某上诉至长沙中院,但二审(长沙中院)认定:不存在无效或违法情形,孙某取得十二万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我败诉。在此次二审过程中,我仅见到主审法官曹彦一人,约半个月后,法官曹彦打我电话:你有一份证据在案卷内找不到,哎,你没请律师的,现在请律师也贵,至少是按20%收费的,我快生小孩了,你能否再复印份证据带来长沙?。我听出了法官曹彦的弦外音,但苦于无钱而没去送钱。
我申诉至湖南高院,高院未审理事实部分,仅以本案不属不当得利案由,裁定维持二审。
1、 同一事实,同一中院,前后认定,截然相反。后二审推翻了前二审对同一条款的认定。
2、 法是矛、律是盾的故事,在高院继续演绎。
3、 绝大部分当事人不可能是法学家,案由的最终确定是由法院确定还是当事人确定?案由错误而造成的败诉,是由当事人还是法院承担责任?
我该怎么办?能否再以合同纠纷为案由,重去一审法院诉讼而重新立案吗?如重去一审法院申请立案而不受理,我是应当到省高院去还是到长沙中院去申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曹继东(湖南)
提问时间:2012-01-04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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