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邻居交换土地修房
您好,如需法律帮助或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或当面洽谈。
《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央有关文件也再次明确:农村居民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担保法》也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用作财产进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