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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补充告知问题

重大疾病补充告知问题 去年通过代理人在X公司投保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候做了健康告知“乙肝携带”,保险公司未下体检通知,做了正常承保(可能是漏检),今年(还未交第二年保费)补充健康告知,针对的是投保前忘了告知的体检异常项目(肠胃炎、门诊表皮囊肿手术、CEA轻度偏高),现在CEA检测正常并在本次补充健康告知提交了检查相关报告,保险公司下的核保结论却是“针对乙肝携带做加费处理”,并非补充的健康异常情况,现在有以下几个疑问请教律师:
1.保险公司针对已经告知的健康问题做加费是否合理?
2.漏检过失在于保险公司,作为客户如果对上述核保结果不满意,该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3.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假如客户没有签字,保险公司也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知道客户补充健康告知问题,且合同继续有效?
4.假如第3条成立,那该怎么证明保险公司已经知道了客户补充的健康告知问题呢?(补充告知的核保结论上并未提及补充的新的异常问题)

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odeai……(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6-06-2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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