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青岛房产交易中心伪造假具结书和房产证诈骗贷款几个亿
青岛房产交易中心伪造假具结书和房产证诈骗贷款几个亿 以下是上百名青岛民众的冤屈和诉求,敬请律师帮帮大家吧!
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伪造假具结书的方式,勾结山东中联储房产管理有限公司,诈骗民众和金融机构资金两亿多元,以中饱私囊,不但造成大量国家财产的流失,也使上百名百姓的财产受到损失,为社会稳定埋下了一颗易爆的炸弹。
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的做法,不但加据了政府的信用危急,相关部门充当保护伞,相互包屁,掩盖真相的做法,暴露出这起诈骗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政府部门黑社会化,赤裸的权商勾结的嘴脸。
我们当中的绝大部分人并不是有钱人,钱都是全家或是亲友们凑起来的。多数为退休或病退在家的普通百姓,既没有胆量去炒股,也没有能力去经营什么,正是看到民间借贷是政府许可的合法经济活动,利率仅为0.8-1%/月,又有政府的专业机构在审查把关,出于对政府的完全信任,我们才敢把全家一辈子积攒的养老钱拿出来。本以为好歹可以通过这种所得抵消飞涨的物价,让全家老小的日子能好过一些,却不想让这伙骗子把我们坑苦了。所以,一家受害,实际是几家受害。一个受害人背后,实际上是几个甚至是十几个受害人。
政府部门竞变成诈骗活动场所
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在为我们办理房屋抵押民间借贷手续时,让我们在登记窗口查问被抵押房产已抵押情况,明明已经抵押多次,工作人员还欺骗我们说“没有抵押,我们办的是一押”,由此诱骗我们办理了抵押手续。在我们办理抵押手续时,当场并没有签订具结书报批,事后交易中心伪造抵押具结书和我们的签名和手印,背着我们装入抵押文件档案。这些情况我们一直蒙在鼓里。直到最近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突然停办房屋抵押民间借贷,社会上传说交易中心出了大问题,我们的抵押借款人已不见了踪影,已经无法付息还本时,我们才分别到交易中心查档,发现上述欺诈行为----
本来告知我们办的是一押,查档发现变成了二押三押,甚至是四押五押,远远超过了抵押房产的价值。档案里出现的具结书和签名全部是伪造的。有的用来抵押的房子和证件都是假的。
青岛房产交易中心精心搭建诈骗平台
青岛房产交易中心是如何搭建这一诈骗平台的——利用山东中联储房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万乃忠,伙同其妻冯祥臻(该公司法人)、王元平(该公司副总)、孙孟(该公司经理主要操作者)等人,以房产抵押民间借贷为手段,从事诈骗活动,诈骗的主要对象来自个人和金融机构。
他们名下用来抵押的房产有些是诈骗所得。 例如:燕岛国际6号楼601户和701户各183.8 平方,市价1300万元左右,他们只交了少量定金,就瞒着房主,做了假公证材料,通过房产交易中心
工作人员把房子过到他们名下,然后万的妻子冯祥臻和副总王元平再以新房主的名义,用骗来的房子向我们其中几人抵押了800多万元,居然通过了交易中心的审批。直到原房主王波报案事情才暴露。类同上述的房产诈骗竟达二十几套。
另外,他们采取合伙欺骗放款户进行重复抵押。勾结房产交易中心的个别工作人员,共同欺骗放款户。例如:孙孟签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1807户的贷款合同前,当事人在市南交易中心当面问借款人孙孟和中介公司的刘本平:我们只做第一债权人,不做重复抵押的业务,这处房产如有抵押或债务我们不做。他们都非常肯定的答复说没有办过抵押和债务。在递交材料时,当事人又查问市南房产交易中心的房屋登记官庄兴文,答复也是没有重复抵押是第一次办。正是有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明确答复,我们才同意报单的。谁想事发后一查,该处房产竟然已经重复抵押了六次,已远超房屋价值了,而且还伪造了我们签名的同意再贷的假具结书。我们到交易中心调查,已发现了很多这样的假材料。类同上述房产诈骗多达上百套。
还有的放款人今天在交易中心做了房屋抵押手续,手中持有房产部门发放的《房屋他项权证》,可第二天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就在交易中心的电脑和档案中撤消了此抵押,后续又以无抵押的形式将次房产多次重复抵押,坑害百姓。
监管部门是失控还是共同作案
交易中心作为政府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审批部门,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中心对本部门员工管理失控,使有些员工能够利用职权之便合伙诈骗,其审批流程,相关管理也存在明显问题和漏洞。本来每一笔房贷都是经过逐级审核把关才能核准的,为何如此明显严重超值的重复抵押能够获批?本来抵押核准后,房产证上要做相关注明,并由房产交易中心收押,待归还贷款后解押时才将房产证归还房主,避免了重复抵押的现象,为何现在这些措施都废弃了?还有为什么交易中心里能够出现这样多的假手续、假材料、假证件。少数工作人员是怎样办到的?中心的各级监管审批部门不作为又是什么原因?还有中心的一些审批人员收黑钱的等等问题。不但如此,房产交易中心至今仍对百姓的诉求麻木不仁,竟厚颜无耻声称他们也是受害者,让我们愿意到哪告都行,甚至鼓动百姓进京上访。这又是为什么 ?
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七条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十四条和《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也指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全额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后,然后再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去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鉴于我们办理的房屋抵押借贷合乎国家法律规定,是由政府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借贷关系。鉴于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在此案中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政府可否在查清债权债务事实的基础上,由政府先行支付受害群众的合理本金。万乃忠一伙的相关资产由政府收回处理。
对所述事实我们也郑重声明对其负全责,还有很多证据材料可以给政府部门提供。我们强烈要求对此事进行严肃的调查:尽快查清房产交易中心的问题;尽快查清、保护和归还我们的被骗财产;尽快依法严惩相关的罪犯;尽快给广大受害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给予大家一个和谐的社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观落叶(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1-12-22 20:04